全球人工智能合规已不再只是法律问题
为何跨境科技企业需要将数据治理、监管风险与运营问责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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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智能治理
- 跨境数据传输
- GDPR
-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
- 技术合规

一、确立使用客户数据进行训练的权利
一家科技公司收集欧盟用户的信息,将选定的数据集发送给一家美国服务提供商,并用这些数据改进其在多个市场提供的人工智能模型。这种安排在商业上十分常见,但其合法性取决于可能由不同团队在相隔数月的时间里作出的决定:曾向用户告知了什么、为何保留特定记录、提供商能否再利用这些数据,以及哪些工程师可以获得访问权限。法律顾问无法仅凭一份供应商协议可靠地评估这一安排。评估的起点必须是对拟议训练活动足够精确的描述,以便将其与收集信息时所针对的服务提供活动区分开来。
根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6条规定的合法性基础以及目的限制原则的合规性,必须独立于任何国际传输机制加以确立。“履行合同所必需”是一项要求严格的标准;在标准条款中加入模型改进内容,并不会使其成为履行用户合同所必需。“正当利益”要求明确界定的利益、必要性评估,以及与个人权利和合理期待之间的权衡。就本例中的公司而言,改进一项范围狭窄的客户支持功能,与将客户私人对话用于供应商的通用模型,属于不同情形。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第28/2024号意见支持对人工智能的开发和部署进行个案分析,而非推定商业创新即可使该处理活动正当化。EDPB Opinion 28/2024。
目的限制需要单独论证。在适用第6(4)条的情况下,公司必须审查原始目的与拟议目的之间的关系、收集时的背景、数据的性质、对个人的影响以及可采取的保障措施。笼统地提及“改进服务”无法完成这一评估。不兼容的再利用不能仅通过主张正当利益来补救;它需要适当的法律途径,例如就新目的取得有效同意,或重新设计相关安排。如采用同意,该同意必须具体、知情、自由作出且可撤回。特殊类别信息还需满足第9条规定的适用条件。因此,包含健康信息或可揭示政治观点的客户记录,所需要的不止是普通的正当利益评估。GDPR, Articles 5–7 and 9。
这些区分应在训练开始之前就影响数据集的选择。公司应判断能否以更少的记录、经过筛选的字段或真正匿名的信息实现目标。仅删除姓名并不能确立匿名性,也不能自动假定训练完成的模型不受GDPR约束:数据提取与身份识别风险需要证据支持。若处理活动可能产生高风险,必须在处理之前完成数据保护影响评估。该评估应说明如何在源记录、训练副本和模型输出中处理适用的访问权、反对权和删除权,而不是假定删除账户即可解决所有后果。EDPB AI opinion;GDPR, Articles 12–22 and 35。
二、评估数据传输及其后续访问
一旦拟议用途具备合理依据,GDPR第五章要求对数据传输另行评估。根据本文所审阅的官方资料,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DPF)仍是公认的充分性认定途径,但它涵盖的是向参与该框架的美国组织进行的合格传输,而非向位于美国的所有接收方进行的传输。数据输出方应核实接收方法律实体是否有效参与该框架,以及相关认证的范围。对于受该框架涵盖的传输,不会仅因其目的地为美国而需要标准合同条款(SCCs)或类似SCC的传输影响评估。GDPR下的其他义务仍然适用,包括在接收方为处理者时须签订第28条规定的协议。EDPB DPF business FAQ。
如果DPF不涵盖相关安排,则可在其适用范围内并根据各方实际角色使用标准合同条款。第14条要求以书面形式评估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实践是否可能妨碍条款的遵守。这一传输影响评估必须针对实际接收方、处理链条、数据及访问安排。如果有效的补充保障措施无法弥补已识别的缺陷,则不得以此为依据进行传输。在接收方必须处理可读数据并掌控密钥的情况下,传输中和静态存储时的加密可以提供有价值的安全保障,但无法解决政府访问方面的关切。这一区分直接关系到在美国进行的模型训练:保护信息的合同承诺,必须结合提供商在技术上能否做到这一点来评估。Commission SCC guidance;EDPB supplementary-measures recommendations。
同样的分析必须延伸至后续访问。当个人数据被提供给第三国的另一控制者或处理者(包括提供工程支持的集团公司)时,即使数据库保留在欧洲,也无法避免构成第五章意义上的传输。反之,同一欧盟控制者的员工在境外出差期间访问数据,并不当然构成一个独立的数据输入方;EDPB对这种情形作了区分,同时保留了控制者的安全义务。因此,就拟议的训练活动而言,相关的数据流向图应涵盖支持访问、次级处理者和后续披露,并在每个环节明确接收实体。“欧盟托管”一词过于笼统,不足以描述这种安排。EDPB Guidelines 05/2021。
TikTok在爱尔兰的相关程序说明了传输分析不充分可能带来的后果,尽管该案涉及中国,并未就在美国进行人工智能训练的合法性作出裁决。2025年5月,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DPC)宣布就欧洲经济区用户数据传输及透明度问题处以5.3亿欧元罚款并采取纠正措施。高等法院2026年6月3日的判决驳回了对第46条及第13(1)(f)条相关基础认定的质疑。其6月30日的判决则确定了需提交欧盟法院(CJEU)的罚款计算问题。另外,最高法院此前已在高等法院程序作出裁定之前继续暂缓执行纠正命令。本文所审阅的资料无法确认上述问题此后是否已得到解决,也无法确认每一项纠正命令目前是否可执行;既不应假定实体问题上诉仍完全悬而未决,也不应假定执行结果已全部尘埃落定。DPC announcement;June 3 judgment;June 30 judgment。
三、在人工智能供应链中分配义务
《人工智能法》提出了另一类问题:开发或部署的是什么、用于何种目的、由谁进行?将个人数据发送至境外用于训练,本身并不会使一个系统成为高风险系统。客户支持应用与用于对求职者进行排序的系统,可能使用相似的底层模型,却承担实质上不同的义务。购买模型的使用权,也不一定使购买方成为该模型的提供者。在本例中,法律顾问必须区分上游模型提供者、任何下游系统提供者以及部署该应用的组织。品牌、预期用途或系统本身的变化,可能要求重新考虑这种义务分配。EU AI Act。
通用人工智能(GPAI)模型的提供者须承担有关技术文档、向下游提供者提供信息、版权政策以及公开训练内容摘要的义务,但须遵守适用的豁免规定。具有系统性风险的模型的提供者还须承担额外的评估、风险管理、事件报告和网络安全义务。高风险系统的提供者承担另一套责任,包括风险管理、数据治理、文档记录和符合性要求;部署者则承担与其使用和监督这些系统相关的义务。因此,整合外部模型的企业需要从供应商处获得足够的信息以履行自身义务,同时仍须对其提供的客户数据承担责任。上游关于符合《人工智能法》的保证,并不能为这种数据提供行为提供GDPR下的合法性基础。Commission GPAI guidance;AI Act overview。
时间安排目前需要格外审慎。第(EU) 2026/1744号条例,即《人工智能数字综合法案》(Digital Omnibus on AI),已于2026年7月27日生效。修订后的时间表将附件三中主要的高风险要求定于2027年12月2日适用,将附件一中相应的产品相关要求定于2028年8月2日适用。这些延期并未推迟整部法案:适用的禁止性规定、GPAI义务和透明度要求按照各自的时间表实施,并适用相关过渡条款。2025年8月2日之前投放市场的GPAI模型,另有2027年8月2日这一单独的合规期限。因此,公司的实施计划应明确具体条款、受监管角色、产品版本及适用的过渡安排,而不是为整个业务设定单一的“《人工智能法》截止日期”。2026 amending Regulation;Commission implementation guidance;GPAI transition。
四、让法律评估真正约束业务运营
对于从欧盟到美国的训练项目,审批应针对一项明确界定的运营安排。产品负责人应对拟议目的和数据集负责;工程团队应证明数据排除、保留期限和访问限制切实有效;采购部门应取得可执行的供应商承诺;法务和隐私团队应记录该安排得以允许的条件。如果供应商保留训练其自有模型的权利,则必须就该用途本身进行评估。若供应商自行确定了独立的目的,仅在协议中将其称为处理者并不能确定其角色。公司应在传输记录之前解决这一问题,因为训练完成后再进行合同补救,对已经发生的事项可能只能提供有限的实际控制。
ISO/IEC 42001可用于构建人工智能管理体系,而ISO/IEC 23894和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的《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则提供了评估和管理风险的方法。它们的价值在于使审查职责和支持性证据能够在不同产品之间可重复地应用。它们本身并不授权数据处理或国际传输。也不应将ISO证书表述为对《人工智能法》的全面认可:任何法定的符合性推定都取决于相关法律机制及其涵盖的要求。就本项目而言,有用的成果是一份持续维护的记录,将经批准的数据集和目的与供应商条款、访问测试、模型评估及发布决策相互关联。ISO/IEC 42001;ISO/IEC 23894;NIST AI RMF。
供应商审查还可能暴露出一个独立的制裁问题。在美国管辖权及相关制裁规则适用的情况下,如果被封锁人士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50%或以上的股权,仅筛查提供商的名称是不够的。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的所有权规则可能涵盖未被列名的实体;适用的授权许可及具体交易仍需审查。这一问题应纳入更广泛的第三方尽职调查之中,同时不应将制裁审查的通过与隐私或人工智能合规混为一谈。OFAC ownership guidance。
经批准的安排在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可审查性。新增训练数据来源、新增支持地点、扩大供应商再利用范围,或将系统部署于招聘领域,都可能使上线时合理的假设失效。审查应在这些变化生效之前进行,同时定期测试现有控制措施。管理层需要知道谁有权停止受影响的处理活动、何种证据可支持重新启动,以及哪些未决问题需要合格的法律顾问处理。这使最初的法律评估能够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发挥作用,包括在商业压力倾向于在答案尚不完整时就推进的情况下。
关于 Meridian Strategy Partners
Meridian Strategy Partners 提供商业及监管合规咨询支持,重点关注美国市场进入、跨境业务运营、技术治理及监管风险评估。
参考资料
-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EU) 2016/679号条例),EUR-Lex。
- 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美国商务部;EDPB 企业常见问题解答(2.0版)。
- 国际传输标准合同条款,欧盟委员会。
- 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TikTok 决定公告,2025年5月;高等法院,2026年6月3日;高等法院,2026年6月30日。
- 欧盟《人工智能法》(第(EU) 2024/1689号条例),EUR-Lex,经第(EU) 2026/1744号条例修订;欧盟委员会实施概览。
- ISO/IEC 42001:2023。
- ISO/IEC 23894:2023。
- NIST 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
- OFAC 特别指定国民及被封锁人士名单。
- OFAC 关于被封锁人士所拥有实体的指引(50%规则)。
- EDPB 关于人工智能模型的第28/2024号意见;关于国际传输的第05/2021号指南;关于补充措施的第01/2020号建议。
- 欧盟委员会,GPAI 提供者指南。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之用,不构成法律意见。监管要求及实施期限可能发生变化。企业应就其具体情况向具备适当资质的法律顾问寻求意见。上文讨论的假设情形并不描述任何实际客户业务。